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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
来源:黄圣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6
浏览量:495

江苏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江苏xx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圣勇律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阶段的代理人。根据了解到的案情及一审、二审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主张的不当得利系从主张借贷关系变更而来。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起先单凭一张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以借贷关系为由起诉上诉人,要求偿还借款,后由于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借贷合意,举证不能,在败诉风险较大的情形下,转而变更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涉案款项。上诉人认为该案不同于一般的不当得利案件,被上诉人作出这样的变更并不是基于该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是: 一方获取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结合一审法庭对俞xx的调查笔录、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交的钱xx中国银行账户在201421日至430日的明细、刘xx的短信记录、俞xx所涉及刑事案件的卷宗记录,能够证明涉案款项真正的借款人是俞xx,款项的去向,也能证明为俞xx所使用。上述人只是借用了公司账户,并没有因此获益,故此被上诉人的损失和上诉人没有关系,该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诉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三、“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案不同于一般的不当得利返还案件,被上诉人以借贷关系起诉遇败诉风险较大时转而以不当得利主张上诉人返还款项。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退一步讲,如若构成,本案也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即由被上诉人就上诉人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投资公司,在大额款项支出时未履行任何手续,不合常理,被上诉人对此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若被上诉人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截至目前为止,被上诉人除了举出付款事实外,针对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并未进行举证。

四、无论是一审中还是二审中,被上诉人对借款的过程有多个版本的陈述,且互相矛盾,对于一个专业的投资公司来说,未签手续,把大额款项转给一个根本不了解的公司账户,不符合常理,其中必有原因,为查明事实真相,恳请二审法院进一步调取俞xx刑事案件卷宗,同时就未查明的事实向俞xx进一步了解。

综上所述,无论被上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借贷还是不当得利,被上诉人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本案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为虚假诉讼,是在真实债务人俞xx因涉嫌诈骗被判刑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提起该诉讼。

以上代理意见是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的,请求贵院能充分考虑并采纳本律师的意见,依法撤销(2014xxx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黄圣勇律师

2014 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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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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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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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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