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诉张xx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黄圣勇律师为其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根据了解到的案情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代理人特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协议书》的第三条已经明确约定了支付该15万元的责任主体是秦xx。
该《协议书》是由原告的代理人王律师起草,被告张xx因为案外人顾xx未能按约还款,遭受重大损失,本不愿意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后秦xx承诺《协议书》中所涉款项由其支付给原告,因案外人顾xx向张xx借款就是由秦xx介绍的,故秦xx与顾xx有着利益关系,现顾xx未能按约偿还借款给张xx造成了重大损失,秦xx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此秦xx才同意由其支付该15万元,在秦xx承诺的情况下,张xx才同意在《协议书》中签字,之所以必须由张xx作为合同主体一方,是因为涉案房屋已经抵押给张xx,解除查封后也由张xx处理。综上所述,从签订《协议书》的全过程来看,该协议书是在原告、被告、秦xx三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真实有效,支付该15万元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秦xx,而非被告。虽然《协议书》中第一条中“乙方自愿替顾xx偿还该笔借款利息15万元”,对于该条的理解应结合第三条中“该款项由秦xx负责给付”来判定责任主体,退一步讲,即使起初的责任主体是被告张xx,但经过秦xx的承诺,原告李xx的当场同意,已经构成债务转移,理应由秦xx承担给付义务。故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协议书》的理解上,都能够判定责任主体就是秦xx。
二、秦xx也按照约定向原告李xx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更加能够证明当时三方约定的真实情况及真正的责任主体。
被告张xx提供的秦xx于2014年12月4日向其出具的《收条》证明了秦xx是责任主体,其向李xx先支付了2万元,并且李xx也向秦xx出具了收到2万元款项的收条,该点原告代理人在第一次的调查笔录中已经自认。只因秦xx身上当时没有现金,先从张xx处借的2万元支付给李xx。试问,如果张xx是责任主体,为何张xx身上有钱不直接将2万元支付给李xx,而由李xx直接向张xx出具收条呢?因此,若认定张xx是责任主体,是不符合逻辑的。
以上代理意见是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的,请求贵院能充分考虑并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谢谢!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黄圣勇律师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