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勇律师亲办案例
吴xx与齐xx民间借贷案二审代理词
来源:黄圣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6
浏览量:2123

xx与齐xx民间借贷案二审阶段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xx的委托,指派黄圣勇律师为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阶段的代理人。根据了解到的案情及一审、二审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吴xx申请了证人赵xx和林xx出庭作证,但两个证人与涉案的30万元借款均无直接联系,且赵xx和林xx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故对两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显然是错误的,具体表现在:

1、一审中证人林xx出庭作证并非吴xx申请,吴xx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过申请书,也未在一审庭审中口头申请,林xx系齐xx的儿子,其证言必然对吴xx不利,因此吴xx不可能申请林xx出庭作证。从一审庭审笔录第15页、第16页可以看出,是一审法院让齐xx通知林xx到庭作证,是法院依职权的行为,并非基于吴xx的申请,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两位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不予采纳赵xx的证言效力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核实确认。

2、两个证人与涉案的30万元借款有直接关联。吴xx和齐xx之前并不认识,吴xx和林xx相熟,30万元借款是林xx一手介绍并操办的,林xx和赵xx也相熟,也是林xx拿着齐xx的江苏银行卡在赵xxpos机上刷出了银行“卡易贷”发放的30万元贷款,并直接进入了赵xx账户,赵xx和林xx之间资金往来较多,林xx同意将该笔本来准备借给吴xx的款项直接借给了赵xx使用,并由赵xx支付利息。

二、一审判决仅凭齐xx提供的证明资金来源的银行取款凭条来认定借款款项的交付是错误的。

银行取款凭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吴xx向林xx提出借款的时间是在2014220日左右,时间在齐xx取款之后,仅凭该取款记录不能证明款项的交付。齐xx作为经常从事放贷的人员,又适逢春节前夕这个节点,资金往来必定频繁,而其取款时间和本案出借时间相隔一个多月,取款金额和借款金额也完全不符,无法证明其关联性。按照齐xx的逻辑,对于大额借款,只要在借条出具的之前日子随便找出一个取现记录,就可以达到证明目的,显然这样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通过吴xx账户向齐xx支付每月4500元的利息系吴xx支付利息的行为,并能间接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并未严格审查借款的过程,借款的相关约定,以及齐xx关于借款约定的种种矛盾的陈述。

1、齐xx在一审中多次陈述当时口头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而在二审书面答辩状中又陈述利息是月息1.5%,本案涉及现金出借,对于借贷过程、借贷要素的严格审查实为必要,齐xx对于借款利息如此重要的事项都前后不一致,含糊不清,很难证明其借款的真实性。

2、在一审庭审笔录第8页,齐xx本人先是陈述吴xx没有还过钱,其和赵xx存在借贷关系,每月4500元是赵xx还的利息,而齐xx又陈述和吴xx口头约定了利息,那么请问,吴xx一直未支付利息,齐xx为什么在时隔两年之久才向吴xx主张债权,这显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不符合常理,借款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在庭审笔录第9页齐xx本人及其代理人又反言每月4500元是吴xx自己支付利息的行为来辅证借贷关系成立,前后陈述明显矛盾。

3、如果齐xx认为这是吴xx自己支付的利息,而齐xx在一审中陈述当时和吴xx约定的月利率是1%,齐xx和吴xx之间又没有其他的债务,那么试问吴xx为什么要多支付利息呢?

4、齐xx在诉状中主张的利息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非月利率1%标准,而一审法院却判决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前后都不一致。

对于该证据,齐xx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因此不能成为借条的辅证,来间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弥补齐xx无款项交付证据的重大缺陷。

四、一审法院未审查清楚齐xx和赵xx之间的借贷情况,而该节事实对本案结果至为重要。

xx陈述本案所涉30万元是其本人向齐xx借的,齐xx也陈述赵xx与其有一笔30万元的借款,约定的利息为1.5%,自20143月开始每月支付利息4500元至20156月,后赵xx再未偿还,且也是通过卡易贷贷出后出借的,和本案的借款如此相似,一审法院未查明齐xx与赵xx之间借贷的真实情况,是否与本案为同一笔借款,以排除合理怀疑。

五、本案的真实情况是,在20143月后,齐xx从未向吴xx主张过债权,一直由赵xx按月向齐xx支付30万元的利息,直到20156月,赵xx无力继续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在此情形下,齐xx才以之前的借条起诉吴xx

综上,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借款商谈过程、款项的交付过程细节并未严格审查,同时齐xx及其代理人在本案一审二审中陈述又存在多处矛盾不一致情形,齐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的真实发生。以上代理意见是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的,请求贵院能充分考虑并采纳本律师的意见,撤销xxx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务 黄圣勇律师

20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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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圣勇
  • 执业律所: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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